质押股份抵债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在哪里?
2022-10-31 浏览次数:133次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流质条款之禁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担保法》*66条、《物权法》*211条和*219条,虽然《担保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条款之禁止,但它们对流质条款的规定尚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根据《物权法》*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对于流质条款之认定,实践中多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其中,《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流质条款部分规定情况如下:
《担保法》*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物权法》*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21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57条**款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若质押协议中存在“若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主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一定价格将标的股份用于抵债”相关约定的,可能被认定属于《物权法》*211条规定的“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流质条款,并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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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流质条款部分规定情况如下:
《担保法》*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物权法》*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21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57条**款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若质押协议中存在“若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主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一定价格将标的股份用于抵债”相关约定的,可能被认定属于《物权法》*211条规定的“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流质条款,并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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